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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庆假期工资如何算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618人看过

2011年国庆假期工资如何算

根据国家年节假的有关规定,国庆期间1日至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为休息日。

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2011年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资基数可依据下列方式确定:

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3天,其加班工资为:

3500(元)÷21.75(天)×300%×3(天)=1448.2758(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4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3500(元)÷21.75(天)×200%×4(天)=1287.3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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