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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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则的“立案审查”不是司法便民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2133人看过

近年来,快速解决诉讼矛盾,便民司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最高法亦出台有关司法便民政策作为实践指引。但据了解:时下许多基层法院,在立案阶段工作人员的一句工作口头谈又逐渐流行起来:七天审查立案,等通知!。如反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回答:“有规定,我们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殊不管,当即就能查明,甚至非常明确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人工作如何不便、路途有多远、时间有多少等实际情况,都要去等“七天”的审查期限。

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无原则的“立案审查”不是司法便民,是有意曲解法律,是在变相设置诉讼障碍,玩弄司法权威,给当事人制造“诉讼难”的心理压力。

实践中这种不尊重实事求是、不遵守便民原则及国家政策“一视同仁”的司法行为,不利于解决矛盾,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部门的形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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