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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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本院认为”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7840人看过

近日,有人咨询一法律事务,该法律事务涉及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判决结果及理据,却很特别,也很值得律师同仁的警觉。案情具体情节,在此不做表述,仅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此,我概括为:警惕“本院认为”。

       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即“本院认为部分”所确定的事实非同小可,在相关案件中具有当然证据效力。倘若呈堂,则无需当事人的再行举证。如果事实正确则无可厚非,但如果错误,则贻害无穷。这还不算,蹊跷的是判决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只是对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事实”有异议。此时,当事人如果不服上诉,则是对判决结果的不服,与自己的初衷相悖;但如果不上诉,那么就是认可了一审判决内容,也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如此,让那个当事人真是无所适从。

      该案不管是否是有关人员精心设计的,还是由于有关人员司法素质原因的问题所造成当事人的两难。总之,对于当事人来讲出了问题。

      根据《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另有一例:在一审“本院认为”部分所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但判决结果却是支持了部分诉求,否认了其他同类诉求。

      对此,当事人也很为难。如果上诉要求部分改判,则认可了原判决错误认定的事实;如果要求全案改判,则又损失了部分诉求结果。

       对此,索性建议全案否定原判决为妥。否则,在二审程序中,则会出现两难结果,即:1、承认原审错误认定事实;无法获得全案支持;2、否认原判决错误认定的事实,损失部分支持。而且很难在事实陈述上自圆其说!

      如此,实践中,应予警惕此类情况以免丧失补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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