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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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死亡公告期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624人看过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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