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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42.33元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338人看过

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42.3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25.4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7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于7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736元,比上年增加3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根据最新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与2009年相比增加4411元,同比增长13.5%;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与2009年相比增加2560元,同比增长14.1%

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已经完成,现予以公布。

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数据

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与2009年的32736元相比,增加了4411元,同比增长13.5%,增幅提高1.5个百分点。

据此,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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