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乃至时下,全国一些电台大搞手机打电话有奖竞猜活动。其间不乏竞猜活动参与者抱怨之声,一些新闻媒体对此类事件也作了相应报道。一些听众参与者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个别直接参与者甚至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此类案件的涉及利益群体众多,但诉讼标的额极小,其社会公益性,毋庸置疑。前些日子笔者就代理了其中的一件,但这个案子颇有些复杂。
案情:2007年9月开始,朱某陆续收听某省电台晚间“直播”的一挡《志在必得》手机有奖竞猜节目。参与该节目后,朱某发觉该节目存在很多问题,感觉受骗上当被电台忽悠了,扣了数百元的话费,却总是无法打入“直播间”,而且在互联网网上也听到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声讨和批判。于是,便决定亲自到电台问个明白。遭到拒绝,随以侵权之诉将该电台告上法庭。庭审中,查明:朱某没有身份证而使用贾某的身份证件办理的电话入网手续,参与该节目的电话机主名字并非朱某本人。据此,该电台代理人辩称朱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要求法院驳回朱某的起诉。
问题:本案原告是否主题适格
我认为,本案朱某完全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原告朱某是涉案节目的实际参与者,完全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纵观本案,虽然电话号码的机主显示不是本案原告的姓名,然而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可知原告本人是涉案节目的实际参与者,只是由于原告本人入网时没有身份证件才通过机主贾某本人的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入网手续。原告用涉案手机号码拨打被告提供的热线电话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服务和被服务的法律关系; 况且被告也并未限制非机主本人不得参与节目活动,原告之行为也并非代理行为。被告至本案庭审时仍没有告知原告涉案节目相关真实情况的事实,进一步表明:原告朱某完全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毫无疑义的。被告只凭机主名称而毫无证据就断然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的辩驳也根本无法改变原告参与被告举办《志(智)在必得》节目“现场直播”的客观事实的存在。
综上,我认为朱某完全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转载:请注明来自华律网,并注明作者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