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军人特定的身份所能获得的特殊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规定,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婚前与婚后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为夫妻共同共有。
原告在离婚时虽然尚未复员或者自主择业,但并不意味着被告丧失对这笔费用主张分割的权利。该权利为期待权,无论原告何时复原或转业时,被告都可请求分割该笔费用。
针对原告的住房补贴,根据军队内部的规定,虽然要计入军人一方个人账户,但这并不表明住房补贴等属于军人婚后个人财产。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原告婚后的住房补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原告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与离婚后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住房补贴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等分。
下一篇
正在上下车人员是否属于第三者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