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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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慧超律师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分析

作者:骆慧超律师时间:2025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4次举报
2025-09-30

国家安全部于2024年4月26日颁布了《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国安规定》),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审理流程,进行了全面细化。国家安全案件作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涉密或不公开审理案件类型之一,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较为严格,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也面临更多挑战,难以像普通案件那样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若将公平正义仅依赖于侦查人员、检察官或法官的主观判断,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本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但在实践中,其实现程度、方式及范围往往存在差距。辩护人如何在受限空间中为当事人争取权利,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一、会见限制

在国家安全案件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需事先获得许可。实践中,出于侦查便利或避免干扰侦查的考虑,国家安全机关往往在侦查阶段限制或完全禁止律师会见,导致辩护人在此阶段作用有限,当事人权利长期处于受限状态。此阶段成为嫌疑人权利最脆弱的时期,相关救济需依赖后期辩护人的介入。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

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监视居住对嫌疑人造成的心理和生理压力可能超过拘留或逮捕。被监视居住者常处于单独看押状态,身心负担较重,侦查机关易借此获取所需信息,因此该措施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滥用或变相使用风险。同时,这种状态也增加了因侦查失误导致冤错案件的概率。以笔者办理的案件为例,嫌疑人从监视居住开始至侦察阶段,已足足羁押1年有余,长期羁押对于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是确定存在的,也可能导致嫌疑人为早日脱离羁押状态认可未触犯的罪名或行为。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

由于嫌疑人在侦查前期权利受限,辩护人介入后查阅讯问录音录像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国安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录音录像并非必然提供,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必须全程同步并保持完整。实践中,辩护人需依靠经验判断录音录像的真实性,例如识别文字笔录是否经过筛选或复制粘贴,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辩护人需努力揭示客观事实。

四、保密证据的处理

鉴于国家安全案件的特殊性,许多证据以加密形式使用,如证人使用化名、书证不向辩护人公开等。在此情况下,辩护人需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相关行业背景,并提请法官注意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瑕疵。

五、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辩护策略,在国家安全案件中尤为重要。《国安规定》第五章对证据收集作出了详细规定,辩护人应重点关注该部分,结合查阅录音录像和审查保密证据,在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能力差异,证据收集易出现瑕疵,尽管中国司法不采用“毒树之果”原则,但指出程序违法仍可为当事人争取权利救济。

六、看守所的特殊性

根据《国安规定》第九章,国家安全机关的看守所独立于普通看守所,但其普及程度和监督机制(如驻所检察官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尚不明确。辩护人需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并规划应对虐待、逼供等情形的救济措施。

七、保密义务

国家安全案件涉及保密要求,辩护人的保密责任高于普通案件。任何泄密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辩护人需格外谨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八、其他事项

《国安规定》共三百六十条,在权利受限的环境中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追求程序正义,考验辩护人的专业能力。

骆慧超律师,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学位,师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安国安、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1110120********09 刑事辩护、公安国安、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