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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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陆志强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6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开发商与购房人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之前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预售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付违约责任。

但是,购房人需要注意: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且明确向购房人告知标的房屋情况的前提下,购房人签署收楼确认书的,应视为购房人对房屋按现状瑕疵交付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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