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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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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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作者:郭建成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3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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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三年。
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
2、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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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成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江苏悟物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任、高级合伙人。十余年的从教经历,形成了严密的逻辑推理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悟物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