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刑事裁定书
(2016)粤16刑终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黄X田,男,广东省龙川县上坪镇人
辩护人:张帅召,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X才,男,广东省龙川县上坪镇人。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诉人黄X田、黄X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后,上诉人黄X田、黄X才不服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现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人作为黄某乙的二审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该证据与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之间存在的重大矛盾,引起了二审法官的重视,最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仍在重审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负有客观公正取证的法律义务,应当依法全面收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基于控诉职能的内在属性,公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通常更加关注不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通常是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动收集或者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
最新消息:本人刚刚接到重审法院的通知,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再次开庭,期待公正的庭审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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