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刑初260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某甲,男,户籍地河北省冀州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女,户籍地河北省冀州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某乙,女,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法定代理人:王某,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帅召,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钮保某,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人钮保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已查明被告人钮保平故意伤害南某某致死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积极与被告人家属进行协调。历经多次谈判,最终为被害者家属争取了二十余万元的赔偿。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最终由双方达成和解,极大地维护了被害人家属的利益。我们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获得了被害者家属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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