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策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乙公司以委托人甲公司员工王某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为由,诉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而委托人对该员工的行为毫不知情,对乙公司的诉求不予接受。委托人需要律师代理出庭应诉。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为甲公司提供一审程序代理服务。
接受委托后,律师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检索,认为甲公司员工的所谓“表见代理”行为已经被长海县人民法院(2016)辽02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定性为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表间代理。因该员工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甲公司不负责。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的指导意见,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未经刑事追赃退赔程序,径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否则可能导致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也可能导致被害人超损失受益。
经过律师的努力,原告打消了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想法。后经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