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根据保证的依据、方式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形式。
1、按照保证的依据可以分为法定保证和约定保证。
所谓法定保证是指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有保证人作担保的。
法定保证通常用在合同之债方面。即合同的债务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保证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一般不需要另签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上签字确认,或者由保证人提出保证书即可,有的也可以单独签订合同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约定保证是保证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自愿商定,由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保证通常都要签订保证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按保证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即以什么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凡是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凡足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有人又将此称为补充责任,它具有严格的顺序性,即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资产清偿以后,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代替履行,在程序上也称之为“先诉抗辩权”。这种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基本权利。例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资不抵债,等等,这时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则在于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表明了保证人放弃了顺序清偿的要求,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履行债务。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可以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有限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是有限制的,一般包括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损失。无限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是无限的,也就是保证人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从保证人的权益角度考虑,不宜签订无限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