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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48人看过

(1)、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占有权和留置权。

(2)、转质权。转质是指质权人有权以质押物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再行设立质押的行为。质权人以他人的质押物为自己的债务担保并将其占有的质押物转移给自己的债权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因转质而产生的再担保关系,对于质权人来讲,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仍然要保证质押物的完整和完好,另一方面,茌质权到期的情况下负有返还质押物的义务。因此,转质的权利应以原质权为基础,原质权消灭,则转质权消灭。如果质权人不能及时归还质物,即对出质人构成侵权损害,应承担榴应的民事责任。

(3)、优先受偿权。这是债权担保的债权人都享有的共同权利。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是指债权人有优于其他普通债权得到清偿;另一方面是指按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得到清偿。

除了上述的权利外,如果合同约定孳息归质权人所有,那么,孳息也应是质权人权利的一部分。再有为保管质物而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约定由出质人承担,则质权人也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还有对质物的处分权,既包括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变卖质物的权利,也包括债权人放弃对质物的权利。

质权人的基本义务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同时就要承担保管好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逾期返还,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损害。

第三,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第四,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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