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保证是共同保证。当被保证的债权数额巨大、一人保证往往难以做到代替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由多个保证人来共同保证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共同保证的特点
第一,保证人一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这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可以是两个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两人以上是多少人,法律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不会是很多人,人数太多,是很难达到保证效果的。第二,必须是为同一债务作保证。如果是分别为不同的债务人作保证,那么就不是共同保证。同一债务通常是一个债务人相对于一个债权人的债务。例如,甲欠乙、丙各l万元,甲的同事丁、戊保证甲能按期
归还乙的l万元,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为共同保证,丁、戊是共同保证人。如果丁一人为乙、丙二人的债务作保证,则不是共同保证而是一人保证。
2.共同保证分类
在共同保证中,按照双方在保诬中的责任和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份保证,另一种是连带保证。
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每个保证人对所保证的债务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只对自己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债权人只能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的份额代替履行。每个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的保证份额,每个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务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向每一个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个保证人代替清偿了债务,其他保证人则免除了保证责任,但
代替清偿人取得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3.共同保证的保证人的责任
不管是连带保证还是按份保证,对于每个保证人来说,他们之间实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关系,而每个保证人的份额既可以取决于合同的约定,也可以根据民法公平平等的原则确定。原则上是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应当是平等的。但是,如果其中某一保证人缺乏清偿能力,那么,这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应当由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4.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清偿了债权人的债权后,即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每个保证人都成为债务人的新的共同债权人。如果是部分保证人清偿了债权人的债权,则这部分保证人既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的债务,也可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保证人享有追偿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