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受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委托人张m的代理人,为其与宋m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出席法庭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异议人称执行的房屋是其个人出资购买,是其个人财产为由针对法院查封房产提出异议,代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
1、被执行人曾mm借款后多次表明在其老婆名下有一套房产,房产地址在“地质局(地质局)绿城银水湾”。
2014年6月因我方申请执行曾mm的房产,法院根据我方提供曾mm的房产信息经过贵院执行局核实后下发查封房屋裁定书,查封现状为地质局内部职工住房登记显示的房屋购买人名称是“宋mm”;尚有余款十余万元未缴纳;房屋没有实际交付使用。
2、通过今天的听证会,本律师就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不能认可,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从银行回单显示仅能证明和宋mm发生过转款关系,并非借款关系;其次,异议人提供巨额转款行为,没有和宋mm达成抵账还款协议,宋mm没有出庭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异议人当时经过房屋共有人曾mm同意,否则无效,但整个听证会没有曾mm的意思表示。
异议人唯一证据是“房屋改名证明”,不能成立,首先宋mm没有到庭因此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其次,该“证明”不是抵账协议,不能显示异议人叙述借款关系的任何权利义务,仅是其单方向地质局提出的证明,时间是2012年12月10日,地质局当时并没有认可。
3、本律师按照事实分析;当时2012年12月10日房屋没有交付宋mm控制,所有权仍属于地质局,因此,宋mm不肯讲没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实际交付异议人。宋mm和异议人在没有买卖房屋协议的情况下,主张房屋权利是无效的。
被执行人宋mm的房屋价值按照市场价远高于异议人所称的90万,因此,明显为了帮助宋mm逃避债务,所以,法院应当认定异议人签订的系无效的。
4、异议人称自己为初次买方理由不成立。该处房屋的性质属于内部职工用房,本意是为了单位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异议人跟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简单的一个情况说明就能变更所有人的。
异议人在法院查封裁定后,帮助宋mm缴纳房屋余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继续执行该处房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