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范裁判文书上网保护当事人隐私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将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近日,该院结合实际,制定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该院要求各业务庭重视审判质量,不断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审批制度,加大技术投资力度,确保裁判文书公开上网顺利实施。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原则。该院研究室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组织上传裁判文书。通过“河津市人民法院”http://ychj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网站发布裁判文书,并在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
该院在《细则》中规定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为:已经生效的一审和再审判决书;已经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其他各类裁定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细则》还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名字用“某”或者“某某”代替。同时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删除,上网时全部用“x”代替。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要求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并由庭长审查签字后将电子版交研究室上传。研究室对于各庭报送的上网公布或不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审批表发送回执,该回执作为裁判文书上网审批依据装入卷宗,否则,不得评查报结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