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显然是一个重点罪名,而且是过失犯罪的典型,有“过失之王”的“美称”。在过失犯罪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比如说同其他过失犯罪的关系,可能导致同样的危害结果。相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交通肇事罪是特殊条款所规定的罪名(这里也涉及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掌握,仅仅了解第1 3 3条是不够的,一定要注意2000年11月1 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
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主要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同时该“交通运输活动’’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的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这些厂矿内部、学校内部或者是机关大院里面,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至“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于上述司法解释,故对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 二事罪成立的空间范围应当同时辩证地分析。
2.交通肇事罪成立范围的另一点即所驾驭的“交通工具”之范围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辆可以构成该罪外,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以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不仅仅是在陆地上,它可能发生在水域即内河或者是海上,但是航空或者是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则成立《刑法》第131 条、第1 32条的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3.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要求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那么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系,如在停车场上练习驾车,或者出于玩耍或好奇的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旁边的人压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王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