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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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成年人财产是否属于执行财产?

作者:王丽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6次举报

根据最高院判例观点(2017年):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一、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家庭财产,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的确享有属于个人的财产。一般而言,根据其来源分为两类,

  (1)一类是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2)另一类是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的财产。对于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法院不应列入执行的范围,亦不得对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二、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执行审查程序中应如何认定,具体两个方面: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1)从异议审查的程序规则上看,案外人应对未成年人名下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2)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情况。

  (3)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4)由此可见,案外人提出异议不仅要对执行标的具有实体权利,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未成年人名下的大额财产一般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案外人主张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并非家庭共同财产,那么应提供相应证据对财产的真实来源予以证明。

  (6)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是未成年人获得奖励、报酬、收益、继承、赠予等合法来源的,法院不应将该财产列入执行范围,而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反之,案外人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异议申请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1)《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①一方面,从民事行为能力上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

  ②另一方面,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上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支配是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的,除为被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3)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张执行标的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那么监护人对于财产收入,应理得清财产来源,是否是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继承、报酬等所得;对于财产支出,应说得明花费原因,是否是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未成年人财产与监护人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且案外人也无法举证的,则很难证明该财产不是来源于其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未成年人所有。

  三、一般而言,对于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仅是被执行人借用其子女名义开立的账户,其财产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来源:互联网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