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住河南省杞县阳堌镇常。
被告:河南某某汽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北段桑园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北奔牌豫EA2244重型车辆(车价38.9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16.1万元(保险费1.1万元、营运损失15万元),计算期间从2013年1月13日至2013年5月6日,以后损失继续计算,直到返还车辆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以车总价款38.9万元从被告处定购北奔牌豫EA2244重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河南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2012年10月9日,原被告约定首付11.7万元,申请银行贷款27.2万元,采用按揭方式支付车款,同时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豫EA2244重型车辆挂靠于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3日被告将原告处于正常运营中的豫EA2244重型车辆私自强行扣留至今,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却迟迟不予归还车辆,导致原告损失巨大,已经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公判。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