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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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诉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作者:王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1次举报
2015-10-20

(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肖某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某与肖某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周某因本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原告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50%,即27502.76元;被告肖作木对原告周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即16501.65元;被告永安市第九中学对原告周某的经济损失承担20%,即11001.1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典型意外伤害案件。学校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无过错,学生按照老师的安排进行比赛活动,亦无过错。二人在进行篮球赛活动中相互抢球发生相撞,当属常理。本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全案,考虑原、被告父母工作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对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50%,永安市第九中学应补偿原告20%的损失,被告肖凡应补偿原告30%的损失,被告肖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应承担的补偿损失部分由监护人即被告肖作木承担。学校的行为虽无过错,但其组织之行为与受害人的受伤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具有关联度,让其分担损失也具有合理性,衡平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1410120********82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