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乔稳律师涉军房地产最高院5个文件解读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民他字[1991]第5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第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59122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1月31日
第一个文件解读:不受理:(1)身份离退休干部(待遇、人资可能在军队行政隶属)(2)军产腾退(含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遗留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2)3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个文件解读:(1)房地产权益应民事受理(如转业干部租金)(2)行政决定行政诉讼(3)历史遗留政策性、行政指令、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的占房、腾房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受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分类导航: |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
发布日期:2002-07-01 |
(2002年7月1日[2002]民立他字第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2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吕全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简称司令部)在签订腾房协议时,已经退休并转入地方,此时吕全修与司令部之间已经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司令部要求吕全修及其子女腾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三个文件解读:(1)转入地方,此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平等民事主体、房地产权益应当受理(如收转业干部租金应受理也没有别的救济途径)(2)签订协议属合同纠纷(3)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就应受理(是否行政隶属决定主体是否平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2]民立他字第8号 颁布时间:2002-07-02
实施日期:2002-07-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个文件解读:(1)关键看是否存在行政管理性质(是否是平等民事主体)(2)清退、安置、历史遗留政策性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受理(3)没有行政管理性质就应当受理(如转业干部租金不属于文件所列情况、没有别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
【发文字号】法研[2003]123号 【发布日期】2003.08.08
【实施日期】2003.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高法疑字〔2003〕5号《关于涉及军队房地产的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第五个文件解读:(1)清退、安置不受理。(2)关键看是否存在行政管理性质(是否是平等民事主体)(3)收转业干部租金没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文件所列情况、应当受理(没有别的救济途径)
军队房地产五文件总结:
(1)军队腾退、安置方面纠纷,因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受理(签订此类协议系合同纠纷除外);(2)部队房地产但凡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民事权益纠纷(如租金)均应受理;(3)《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只有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民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转业干部租金属于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应受理)
以上系律师观点,实践中争议较大,各法院裁判不一,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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