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房民初字第17596号原告段X,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XX。
被告陈X,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段X负担(已交纳)。
发布者:黄乔稳|时间:2020年09月03日|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房民初字第17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