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小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2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林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XX立即偿还借款1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21年2月共计欠款17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XX借款1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