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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兴政律师
执业资质:1370120**********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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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类兴政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但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处理间题的方式不当,逐渐导致夫要感情的冷淡,。
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本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来果,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
依照?中準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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