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兴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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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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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解忧,成功为百姓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者:类兴政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属于新沙王庄村村民,具备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

原告自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居住在新沙王庄村,职业为菜农,户籍也从未变动。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原告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村民权利,享受村民待遇。

 二、村民待遇的费用来源于原告对自己土地经营权的丧失,是必须依法保障。

 村民待遇的费用是被告将原告的土地收回后,建立厂房进行租赁产生的租赁费用,其费用的来源是原告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换来的,原告的职业为菜农,在失去土地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自20094月被告拒绝支付生活费的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支付原告生活费。

三、被告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积极履行支付村民待遇的义务。

被告村委会成员在新上任之时曾张贴《新沙村三年发展规划早知道》,公示曾承诺村委会支付村民待遇的方式及金额,原告认为被告自己公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对自己产生约束力。被告应当严格履行。

四、被告按照2010630日作出的《新沙村委会对不支持村工作的人员决议》对原告停发生活费福利待遇,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首先,被告所依据的上述决议,并未证明其程序的合法性;其次,被告提供的上述决议是对不支持村工作的人员的决议,但并未明确原告就属于不支持村工作的村民,即原告有没有在这个决议的范围之内,并不明确。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支付生活费等村民待遇,是建立在原告对自己土地经营权的丧失,无生活来源的基础之上的,原告现在无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原告依法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经合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排除原告的村民待遇,被告村委会擅自决定不给予原告生活费等费用,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类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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