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戬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情形

发布者:王戬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3人看过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情形? 

律师联系方式:18610559898(同微信)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 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虽然限制男方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 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从审司法审 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 (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 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相关案例:被告郭×于 2014 年 10 月 7 日生一女康××,分娩不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 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律师联系方式:18610559898(同微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