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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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 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虽然限制男方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 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从审司法审 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 (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 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相关案例:被告郭×于 2014 年 10 月 7 日生一女康××,分娩不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 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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