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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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相关案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 女,后因感情不合,经本院 2015 顺民初字第 12728 号民事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该判决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生效。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具体数额以法院核实为准。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 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 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案中,在原告张×与被告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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