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认定为工伤后费用谁来支付?
李某2017年9月26日到某门业公司处工作,月工资2430元。2017年10月28日李某在某门业公司处工作时被机器致伤,被确诊为右手示中环指不全离断伤,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3月5日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128天。花费26918.35元。某门业公司没有派人护理。某门业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经李某申请,2018年6月28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又经李某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3月11日认定李某为工伤;2019年4月15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伤情构成9级伤残。
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等费用;法院经过审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李某系公司职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主张,故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李某因工受伤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费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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