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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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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怎么办?

作者:王戬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1次举报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买房对于大多数家庭都是十分不易的。买房人好不容易凑够钱,千挑万选后才将房屋买到手,突然发现房屋是“凶宅”,此种情形应当如何面对?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日,赵某为购买婚房,与王某就xx小区xx号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某以1628万元的总价购买王某名下的xx小区xx号房屋。赵某于同年x月x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王某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赵某从邻居处得知王某的爱人在xxxx年xx月凌晨在屋内被杀害,赵某立即与王某核实,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赵某意图撤销该合同,但王某不同意。在与王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xx小区xx号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王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王某的向赵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评析】

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该情况并不影响涉案房屋在物理性质上的使用,但购房人对此产生忌讳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该情况确实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房屋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此事实,作为房屋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买受人予以披露和告知。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凶宅”的事实,导致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买受人在知情后可以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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