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浩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9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B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上海主流媒体之一,被评为全国重点新闻网站的综合性网络文化公司。原告旗下的“C体育”网站系原告独立开发设计并运营,是原告的智力成果,该网站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并具有较为稳定的用户群体。为迎接“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原告独立开发设计出了专题“2018俄罗斯世界杯数据中心”,以便为用户提供关于赛事的最直接信息,但同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网站无论是页面布局、色彩搭配、栏目类别还是所用文字描述均与原告公司的网站页面一致,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被告B网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保护的“2018俄罗斯世界杯数据中心”相关网页所记载的信息是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其主张被告侵权没有请求权基础;2、被告的网页与原告主张被侵权网页的布局、排列均不相同。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涉案作品的权利来源。
原告成立于2000年7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发布,信息咨询服务,承接各类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等。原告为(下称权利网站)域名的注册所有人及ICP备案人。
被告成立于2003年9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被告为(下称被控侵权网站)域名的注册所有人及ICP备案人。2018年6月27日,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权利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同年8月7日,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权利网站网页的设计底稿进行证据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上述内容的证据保全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原告以上述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原告依法享有C体育网站页面的完整著作权,原告于2018月6月8日创作完成了网站页面的设计底稿。
二、涉案侵权行为的审查和认定
2018年6月27日及28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应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对被控侵权网站页面及被控侵权网站页面审查元素展示进行证据保全,并就上述申请分别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原告以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控侵权网站的网页标题文字、背景、布局等与权利网站构成高度近似;通过审查元素显示,被控侵权网站的网页中部分图标直接来源于权利网站。
经庭审比对,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网页的布局信息、搭建逻辑完全不同,原告网站网页始终显示标题栏,包括“世界杯首页、球队分组、赛程、视频、图片、专家推荐、俄罗斯官网”,被告网站网页却没有上述标题栏;被告网站网页有“赛程日期、积分表”且有直播链接,原告网站网页也没有;审查元素所涉及的图标即各国的国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意见,另提供了:1、腾讯网及网易网关于“2018俄罗斯世界杯赛程信息”,证明各大媒体均有向公众传播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的赛程信息,赛程信息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2、腾讯体育关于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的网页信息,证明涉案网页布局为自动生成,是普遍性网页布局,不具有独创性;3、图片一张,证明“决战世界杯”是世界杯普遍用语,不具有独创性,而红蓝配色也是2018世界杯的主打颜色搭配。对此,原告质证认为,原告主张被侵权的客体为网页设计板块所构成的整体,而非赛程信息;原告网站布局及边框布栏经过设计,具有独创性,并非自动生成。
庭审中,原告主张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支出5,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
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权利网站及页面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是否为权利网站的著作权人;二、被控侵权网站是否构成侵权,若侵权则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一、网站及页面可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过合理调动与配置文字、图片、色彩等个体元素,使之搭配融合,经过整体编排设计、内容组合等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网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本案权利网站为传播2018俄罗斯世界杯的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平台,精心挑选文字、图片进行排列整合,从而形成网站页面设计,使相关公众能知悉并获取对应信息。权利网站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概念及特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其于2018年6月8日创作完成了网站页面的设计底稿,原告系权利网站的著作权人。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权利网站的著作权。
二、关于被控侵权网站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庭审中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记录的权利网站及被控侵权网站的页面比对,双方网站2018俄罗斯世界杯页面在风格、整体版式结构、颇色、图片及新闻布局比例等方面高度近似,仅在少数标题栏存有非显著差别。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网站的创作过程的前提下,被告网站确实存在抄袭原告网站页面的行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及被告由此的获利,本院根据涉案权利网站的网页容量、制作维护成本、受关注程度,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网站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受关注程度等情况,依法酌定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并且根据原告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代理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本案中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合理开支的获赔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B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厦门B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共计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厦门B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