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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张晔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3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7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对家庭不闻不问,没有做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2020年6月起诉离婚,因考虑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贵院不予支持。双方自2019年7月份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被告无和好可能,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

被告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20年6月份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21年10月起诉离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几年来经常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晔律师(电话15935990910),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借款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认定、侵权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