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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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

发布者:萧贺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4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9578元、医药费12929.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0日12时15分许,原告驾驶员张XX驾驶甘ET53**号小型轿车,沿连天线自西向东行驶至1642KM路段时,从右侧超越同向前方张XX驾驶的甘D6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D50**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后变更车道时,甘甘D685**车右前侧与甘甘ET53**车左侧相撞,甘甘ET53**车失控后驶入对向车道,其车左前侧与相向马XX驾驶的宁宁D70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宁DB3**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侧相撞,又与相向范XX驾驶的甘A甘A29C**型轿车(乘坐张XX、贵XX、王XX)前部相撞,致张XX、贵XX王XX、张XX受伤,四车受损,形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武山县XX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范XX、张XX、马XX无责任。乘车人张XX、贵XX、王XX无责任。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该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商业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各伤者积极进行了救治、对受损车辆也进行了维修,但针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拒绝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辩称


XX公司辩称,1.医疗费按照票据核定,应当由事故中无责任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2.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XX公司,XX公司应对其公司车辆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查,张XX作为营运性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出租车驾驶资格证即上岗证,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维修费用票据金额不认可,维修清单中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4.维修结算与本案无关;5.赔付协议其公司不知情,不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0日12时15分许,驾驶员张XX驾驶甘E甘ET53**型轿车(乘坐康X、杨X),沿连天线自西向东行驶至1642KM路段时,从右侧超越同向前方张XX驾驶的甘D甘D685**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D甘D50**型罐式半挂车)后变更车道时,甘D6甘D685**前侧与甘ET甘ET53**侧相撞,甘ET甘ET53**控后驶入对向车道,其车左前侧与相向马XX驾驶的宁D7宁D701**半挂牵引车(牵引宁DB宁DB3**仓栅式半挂车)左后侧相撞,又与相向范XX驾驶的甘A**甘A29C**车(乘坐张XX、贵XX、王XX)前部相撞,致张XX、贵XX王XX、张XX受伤,四车受损,形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武山县XX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范XX、张XX、马XX无责任。乘车人张XX、贵XX、王XX无责任。

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该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商业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上述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2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各伤者积极进行了救治,共支付医药费12159.21元(其中康X医疗费332元、杨X医疗费241元、王XX医疗费143.95元、张XX医疗费5079.55元、贵XX医疗费4765.05元、范XX1597.66元),对受损车辆也进行了维修,共支付车辆维修费89878元(其中甘A**甘A29C**费31800元、甘E**甘ET53**费57778元)。

同时查明,2021年8月10日,原告公司司机张XX与杨X、康X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张XX赔付杨X、康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6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纠纷一次性解决。张XX、杨X、康X等人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

还查明,张XX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C1。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XX告公司为其所有的甘E**甘ET53**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且支付了相应保险费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案涉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原告以此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理应于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庭审中被告虽然对甘E**甘ET53**车的车辆损失不予认可,但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车辆支出的维修费用均为原告支出的合理而必要费用,并有发票为证,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车辆定损的有关证据车辆损失确认书既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名,也没有第三方维修单位的签章,修理项目清单核准人、定损复核人、定损制单人均没有签名,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辩称维修清单中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也未提出具体的项目,故对于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XX公司辩称医疗费应当由事故中无责任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XX公司辩称张XX无“出租车驾驶资格证”即上岗证,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一,张XX有合法的驾驶证,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原因力,其是否持有上岗证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XX公司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仅仅是一种行业示范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尽管张XX无上岗证,但并不代表张XX失去了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更不能证明无上岗证就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综上,对XX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车辆维修费89878元;2.医药费12159.21元,共计102037.21元。

综上,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3586.21元[医疗费11586.21元(143.95元+5079.55元+4765.05元+1597.66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87878元(89878元-2000元),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73元(332元+24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037.2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李本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XX

萧贺律师: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