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办案手记
前言
介绍卖淫罪,是娱乐场所相关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一类。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在KTV里当个"队长"管理陪酒女,陪酒女出不出台是她自己的事,跟队长没关系。但实际上,如果队长明知陪酒女出台卖淫还提供组织、管理、结算等便利,就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本文要复盘的,正是这样一起介绍卖淫罪案件。一名在成都高新区某高端KTV当陪酒女队长的年轻人,因介绍多名陪酒女出台卖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犯、认罪认罚等辩护要点展开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全文当事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具体日期、案号等敏感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一、案件事实还原(全程脱敏)
(一)从普通打工者到KTV"队长"
桂某某,男,1991年出生,江西九江人,大专文化。早年来到成都打工,后来进入成都高新区某高端酒店KTV工作,从普通业务员做起,因为人缘好、会来事,逐渐当上了"队长"——负责招募和管理陪酒女。
这家KTV位于高新区某知名酒店内,装修豪华,消费不菲。KTV的运营模式是:公司提供包厢,订房经理负责联系客人到包厢消费,客人到包厢后,队长负责把陪酒女安排到包厢供客人挑选。被选上的陪酒女就坐在客人旁边,陪客人喝酒、唱歌、聊天。陪酒女的有偿陪侍费用按等级分为2200元、2400元、2600元三个档次。
作为队长,桂某某的"工作"是:在外面招募陪酒女,根据身高、颜值、身材定价格;陪酒女每天来上班先交300元台票费;队长负责把订房经理转来的陪酒费结算给陪酒女。每个月,公司给桂某某发6000到8000元的"引进奖励"工资。
(二)"出台"的潜规则
在这个行业里,除了包厢内的有偿陪侍("坐台"),还有一种"出台"——陪酒女跟随客人离开KTV,到酒店发生性关系,价格从7000元到10000元不等。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桂某某明知陪酒女与客人"出台"发生性交易,仍然允许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他在招募陪酒女时,就明确告知出台卖淫的价格和订房经理的抽成;陪酒女"出台"前要向他报备,他负责结算嫖资;陪酒女在卖淫过程中遇到矛盾纠纷,也找他协调解决。
为了长期、稳定、尽可能多地赚取台票费,桂某某允许其管理的陪酒女与KTV消费的客人进行性交易。他手下先后管理了几十名陪酒女,每天来上班的有十来个。
(三)案发:被抓获归案
2023年8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KTV存在介绍卖淫的线索。同月,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桂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管理陪酒女、结算费用等事实。
2023年8月,桂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9月,因证据变化,桂某某被取保候审。此后,案件经历了漫长的审查起诉过程。2024年9月,桂某某被继续取保候审。
2025年11月,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对桂某某执行逮捕。此时,距离桂某某最初被抓获已经过去了两年多。
(四)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的辩护策略
案件移送法院后,家属找到了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领都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介入。承办律师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桂某某,制定了辩护策略。
领都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关于陪酒女向被告人缴纳台票费、被告人允许陪酒女卖淫、被告人要求陪酒女卖淫前向其报备、被告人为陪酒女协调解决卖淫纠纷等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陪酒女是否出台不是由被告人决定,被告人也未从卖淫收入中获利。被告人的收入是公司每月发的固定工资。被告人的行为是把陪酒女的卖淫收入从公司或他人处领取后转交给陪酒女,这种转交卖淫款的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第三,即使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的行为也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
第四,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卖淫女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五,被告人系从犯,当庭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综上,领都所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若认定构成犯罪,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五)法院审理:认定介绍6人卖淫,判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其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二,若构成,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的人数。
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从合作模式来看,KTV为了促进酒水消费允许陪酒女有偿陪侍;桂某某为了长期稳定留住陪酒女以赚取坐台费,允许陪酒女出台卖淫,并为卖淫活动提供保障;订房经理为了满足客人需求、留住客源获取酒水提成,撮合陪酒女出台卖淫;陪酒女为了赚取高额嫖资,主动实施卖淫活动。四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从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来看,桂某某在招募陪酒女时明确告知出台卖淫价格及订房经理抽成,明知陪酒女出台卖淫仍招募到KTV,提供卖淫平台和机会;还负责协调解决卖淫中的矛盾纠纷。虽然桂某某不从卖淫嫖资中抽成,但他是为了持续稳定获取陪酒女的坐台费,才在明知陪酒女卖淫的情况下提供机会和平台,通过资金结算、解决纠纷等行为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关于第二个焦点,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有6名陪酒女详细陈述了自己出台卖淫的情况,并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部分嫖客证言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桂某某介绍上述6人卖淫。对于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核实身份的其他人员,不能直接认定为卖淫人员。
关于量刑,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由于其他同案犯没有归案,不宜区分主从。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桂某某从介绍卖淫中获利,法院结合刑期和全案情节确定罚金刑。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桂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二、核心辩护思路拆解
(一)"未从卖淫获利"之辩
本案辩护中,领都所律师提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桂某某未从卖淫收入中获利,他的收入是公司每月发的固定工资。他只是把陪酒女的卖淫收入从公司或他人处领取后转交给陪酒女,这种转交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这一辩护思路的逻辑是:介绍卖淫罪的本质是"介绍"行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如果行为人只是被动地转交款项,没有主动撮合、介绍,就不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认定桂某某虽然不从嫖资中抽成,但为了坐台费而提供平台和结算服务,仍构成介绍卖淫罪。但这一辩护思路为法院量刑提供了参考——正因为无法证实桂某某从介绍卖淫中获利,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时酌情予以了考虑。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辩
领都所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卖淫女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院最终认定,仅有6名陪酒女有完整的证据链(陈述+微信记录+转账记录+辨认+嫖客证言),其他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人员,因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核实身份和取证,法院没有认定。
这一辩护思路取得了成效:法院最终只认定了6人卖淫,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更多人员。介绍卖淫的人数直接影响量刑——介绍的人数越多,量刑越重。通过辩护,法院核减了部分卖淫人员的认定,这对量刑是有利的。
(三)从犯之辩
领都所律师提出,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理由是:桂某某只是一个"队长",他上面有KTV的管理层、订房经理,他不是组织者、不是决策者,只是一个执行者。
法院虽然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但认为由于其他同案犯没有归案,不宜区分主从。这一辩护意见虽然没有被完全采纳,但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桂某某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认罪认罚之辩
桂某某当庭认罪认罚,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领都所律师指出,在介绍卖淫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的意义在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人、多起事实,证据错综复杂。被告人如果能如实供述、配合调查,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本案中,法院认定桂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初犯、偶犯之辩
桂某某此前没有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这一点也是辩护中的酌定从轻情节。领都所律师指出,桂某某从江西来到成都打工,本来是一个普通的打工者,因为进入KTV行业当队长,才卷入了介绍卖淫的犯罪。他不是职业介绍卖淫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法条托底
(一)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桂某某介绍多人卖淫,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桂某某与订房经理、KTV管理层等人形成了共同犯罪关系。法院认为,由于其他同案犯没有归案,不宜区分主从。
(三)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涉案财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四、社会意义
本案的办理,具有重要的社会警示意义。
第一,它警示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从业人员:KTV里的"队长""经理"不是一份普通的工作。陪酒女在包厢内陪酒聊天是一回事,介绍陪酒女出台卖淫就是另一回事。即使你不从嫖资中抽成,只要你明知陪酒女卖淫还提供组织、管理、结算等便利,就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第二,它展示了刑事辩护的价值。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够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角度展开辩护,核减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量刑。刑事辩护不是"替坏人说话",而是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第三,它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法院没有全盘接受公诉机关的指控,而是经过独立审理,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仅有聊天记录、没有进一步核实身份的人员不予认定。这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五、关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办理,是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能力的体现。面对介绍卖淫罪的指控,领都所的律师团队没有简单地走流程,而是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获利、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简介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律所汇聚了一批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刑事辩护律师,形成了一支实战能力强的刑事辩护团队。
团队化办案:实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案管专员"的团队办案模式,重大案件集体研讨,交叉核对卷宗证据。不是一个律师单打独斗,而是整个团队为一个案件出谋划策。
全流程辩护:从侦查阶段会见、不批捕法律意见、取保候审,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再到审判阶段出庭辩护,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无论案件处在哪个阶段,都有对应的辩护策略。
深耕成都本地司法:团队律师长期在成都各区县执业,熟悉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知道在什么阶段该跟检察官沟通什么、在什么环节该做什么动作,这些实战经验是书本上学不来的。
涉黄案件辩护专长:领都所在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涉黄类案件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哪些人员不能认定,这些细节直接影响量刑。
透明规范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办案进度实时同步,拒绝虚假承诺。领都所始终坚持:不夸大、不承诺、不忽悠,用专业和负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律所理念:"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根基,以责任为使命,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有温度的刑事法律服务。我们相信,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活生生的家庭,律师的每一份努力,都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人生轨迹。
结语
一起介绍卖淫罪案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在娱乐场所工作,尤其是当"队长""经理"管理陪酒女,一定要清楚法律的边界——陪酒女在包厢内陪酒聊天是一回事,介绍陪酒女出台卖淫就是另一回事。即使你不从嫖资中抽成,只要你明知陪酒女卖淫还提供组织、管理、结算等便利,就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它也告诉我们: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从卷宗细节中寻找辩护空间。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哪些人员不能认定,这些细节直接影响量刑。一个专业的刑辩团队,能够在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刑事案件,不要慌张,也不要放弃。及时找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成都刑事辩护,就找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刑事辩护专家。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全文完。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具体日期等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