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脱敏当事人:冯某某)
冯某某尚未成年,平日里生活在天府新区,社交圈大多是同龄朋友。一次朋友之间产生矛盾,双方约定碰面沟通,冯某某碍于情面,受朋友邀约前往现场。到达现场之后,局面快速失控,多名年轻人发生肢体冲突,形成聚众斗殴事件。事件过后,冯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突如其来的拘留,给整个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家长十分清楚,一旦孩子被批准逮捕、后续起诉判刑,犯罪记录将会伴随一生,直接影响未来读书、就业、参军等人生选择。焦虑之下,家属多方打听成都擅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律所,最终选择委托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介入本案,希望把握住37天审查逮捕窗口期,为孩子争取一个相对有利的结果。
接受委托后,领都律所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冯某某,耐心沟通事发全过程,核实邀约经过、到场目的、现场实际行为、有无主动动手、事后认知等关键细节。结合会见情况,团队梳理出本案核心辩护切入点:当事人属于受邀到场,并非事件组织者、挑起者,现场行为程度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案发之后已经充分意识到自身错误,具备明确悔罪态度;家庭监护条件完善,家长愿意全程履行管教责任,具备帮教基础。
办案团队迅速整理完整案卷信息,撰写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提交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当中紧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一般受邀人员责任,恳请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出构罪不捕决定。
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以及辩护意见,结合未成年人挽救优先的办案导向,作出构罪不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据该决定,将冯某某释放。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提示:构罪不捕释放,并不等于案件办结,本案侦查流程仍然继续推进。律所团队不会停止辩护工作,后续持续跟进案件侦查进展,提前规划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方案,评估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性,最大限度降低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核心辩护思路及法条依据
本案辩护核心:依托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区分聚众斗殴当中不同参与人员责任,论证可捕可不捕应当不捕,争取构罪不捕。
1聚众斗殴罪定罪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仅追究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辩护过程当中重点区分层级:冯某某受人邀约前往现场,不属于斗殴发起者,综合行为表现,并不等同于应当严厉追责的积极参与者,罪责程度相对较轻。
2?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审查逮捕环节,针对未成年嫌疑人应当从严把握逮捕条件,优先评估监护帮教条件,能够采取非羁押措施实现诉讼保障的,应当不予批捕。
3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刑诉法第九十一条)
检察院审查批捕,除审查是否构成犯罪之外,还需要审查有无逮捕必要。本案当事人未成年,家属监护到位,能够严格管教约束当事人,当事人认罪悔罪,不存在逃跑、串供风险,采取非羁押方式完全能够保障后续侦查、审查起诉顺利推进,无羁押必要,可以适用构罪不捕。
4长期辩护规划
释放只是阶段性成果,后续两大工作方向:跟进侦查取证进度,同步督促家庭落实管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全力推动附条件不起诉申请,尽可能帮助未成年人规避案底带来的长远限制。
三、案件社会意义
在成都本地,青少年因朋友义气参与聚众斗殴属于高频刑事案件。不少家长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孩子只是跟着到场,不会承担刑事后果,等到收到拘留通知才意识到事态严重。
本案带来两点现实普法启示:
第一,受邀到场不等于无责。多人碰面发生斗殴,即便没有主动挑起冲突,到场陪同人员也有可能被纳入侦查范围,达到立案标准便会刑事拘留。家长应当重视青少年交友引导,告诫孩子拒绝赴约参与朋友矛盾冲突。
第二,未成年人涉刑案件,37天审查逮捕阶段是最重要关口。及时委托本地专业刑事律所介入,结合未成年人特点提交针对性辩护意见,有机会争取构罪不捕,给孩子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
每一件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情节各不相同,本篇辩护方案仅适用于本案,不可直接复制套用其他同类案件。
四、律所介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扎根成都,刑事团队长期深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聚众斗殴、帮信、诈骗等案件,熟悉双流、天府新区、高新区等辖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尺度。
律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并不会套用通用辩护模板,每一起案件都会单独梳理事发背景、参与程度、家庭监护情况,兼顾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成长前景制定辩护方案。团队在办案过程当中及时向家属同步案件进展,客观告知风险,拒绝夸大结果、虚假承诺,踏踏实实走完案件全流程。
成都家庭遇到孩子卷入刑事案件,希望定制辩护方案,可以咨询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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