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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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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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能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

发布者:王天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8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附:《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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