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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程序员以“末位淘汰”为由被辞退,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判赔12.6万

发布者: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37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3年初,在杭州滨江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程序员的刘某(化名),入职已三年零五个月,月平均工资约18000元。

突然有一天,公司通知刘某,因他在季度考核中排名末位,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当天交接离职,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刘某感到十分无助。他自认为工作一直很努力,绩效考核从未出现重大失误,公司的“末位排名”也并不代表他不胜任工作。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的祁宁祥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观点】

祁宁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了刘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律师团队重点分析了“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发现了公司辞退行为的几个关键违法点:

第一,所谓“末位排名”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既没有提供任何考核记录证明刘某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培训或调岗,直接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除合同,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刘某历年的绩效考核记录显示,其工作表现一直良好,末位排名仅仅是因为团队整体业绩优秀,而非个人能力不足。

【法院审判】

庭审中,公司方辩称刘某“绩效考核不合格,经培训仍无改进”,试图证明解除合法。祁宁祥律师当庭指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培训记录或调岗记录,其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刘某历年绩效考核记录,有力反驳了公司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祁宁祥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26000元。计算方式为:按刘某工作三年零五个月,经济补偿金按3.5个月计算为63000元,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126000元。

【律师提醒】

祁宁祥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请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不要轻易接受公司的辞退决定,尤其不要随意签署“自愿离职”等放弃自身权益的文件。

其次,要提前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绩效考核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属于常见的违法解除情形,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调岗等程序,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合同。法律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劳动者应勇于维权。

最后,遇到劳动争议要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拖延过久,可能面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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