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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能拿到赔偿吗?

发布者: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5人看过

问:我还在试用期,公司突然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直接辞退了我。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是否赔偿取决于公司能否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实践中,公司滥用该条款的情况很常见。

以下情况属于违法解除,您可以要求赔偿金

  1. 公司无法证明“录用条件”已提前告知您(如未在招聘简章、录用通知或岗位说明中明确);

  2. 公司无法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您不符合条件(如缺乏考核记录、绩效评估等);

  3. 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但实际是因您拒绝不合理要求或维护自身权益而被辞退。

赔偿金计算:试用期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维权步骤:收集劳动合同、录用通知、考勤记录、辞退通知书或录音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

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可为试用期被辞退的劳动者提供合法性审查及仲裁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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