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冯某与曹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部分财产未作明确分割。离婚后,冯某发现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冯某多次与曹某协商未果,遂委托北京融鹏(杭州)律师事务所施雨婷律师团队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施雨婷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协助冯某梳理了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车辆购置记录、公司股权情况等。律师发现曹某名下存在多笔大额转账记录,且部分资金去向不明——部分资金转入了曹某亲属的账户,部分资金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转给了第三方公司。
针对上述情况,施雨婷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前往多家银行调取了曹某的完整账户流水及相关交易对手信息。经过对资金流向的逐笔分析和比对,律师锁定了数笔可疑资金,初步判断属于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律师还发现曹某在离婚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一套婚内购买的房屋转让给其亲属,涉嫌恶意转移财产。律师指导冯某收集了该房屋的原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信息以及转让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律师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和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曹某在离婚前将大额资金转至亲属账户、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冯某有权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上述被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并重新分割。
对于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尽量收集和保存财产线索,包括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公司股权情况等;其次,对于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最后,发现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施雨婷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曹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对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并依法分割。冯某成功争取到了应得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