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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借钱,哥哥签字,谁来还钱?

作者:杨明会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次举报

?周某以个人名义借给曹乙现金1万元,因担心曹乙无能力返还,故而让其哥哥曹甲出具《借条》,并口头称"起到一个担保作用"。借款期限到了,曹乙无力偿还欠款,而曹甲又以"借款非己用"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周某将曹甲曹乙共同告上法院。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此时内心的意思通过外在的表示表现出来,为他人所知悉,包括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共同的意思表示则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有着共同的内心意思,并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向相对人做出表示行为。此时相对人接受并同意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则在双方之间形成法律行为。

本案中,周某因担心曹乙无法偿还借款,于是要求曹乙的哥哥曹甲出具借条,这意味着周某将借款给曹甲和曹乙共同使用,并期望由他们共同偿还。在《借条》中,曹甲和曹乙共同确认了借款金额为10000元。曹甲以借款非己用为由拒绝还款,但这并不影响共同借款的法律责任。曹甲和曹乙作为共同借款人,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曹乙、曹甲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向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有人认为曹甲构成债务加入。其实,曹甲亦不构成债务加入,所谓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前提是有合法的债务存在,第三人继而加入该债务,即有先后之分,而本案中曹甲向周某出具《借条》、周某向曹乙交付现金系同时发生,兄弟二人共同向周某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而不构成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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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会律师,重庆巴南区人,工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巴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1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