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会律师
杨明会律师
重庆-巴南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94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发布者:杨明会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罗XX,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被告:卫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罗XX与被告卫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59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与各个装修公司合作,属于装修工地项目经理,原告长期从事水泥工,原告之前由于业务认识了被告,被告在南岸区茶园万国城有工地项目,叫原告去做泥水、粉墙贴瓷砖,原告做完后,经过双方在微信上结算,共计拖欠劳务费1594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以及微信催款,被告均推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卫XX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事实。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长期从事泥水工,后原告应被告邀请,在被告项目(项目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万国城XXX单元X-X)做水泥、贴瓷砖等。后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明确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1594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劳务费未果,2021年7月2日,原告又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以经济为难为由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应被告邀请为被告的项目提供了劳务,双方也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拒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94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9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卫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卫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X劳务费1594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594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3.5元,由被告卫XX负担。

杨明会律师,重庆巴南区人,工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巴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1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