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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失利,法律维权显正义:徐某某案深度解析

发布者:孙万超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8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产品因其相对稳定的收益和较高的灵活性,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选择。

  然而,当信托计划未能如期兑付,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本案例将以孙万超律师代理的徐某某诉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托”)、中国FH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H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为例,深入剖析案件情况、经过、判决结果,并探讨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及给投资者的建议。

  一、案件情况

20201027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信托签订了《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金额为300万元,封闭期为191天,到期日为202156日。

  然而,信托单位到期后,某信托仅支付了三笔款项,未能全额兑付本金及收益,给徐某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徐某某认为,某信托在履行受托人义务时未能尽职履责,FH公司作为增信方也应承担责任,故将二者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1.起诉与答辩

  徐某某委托孙万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信托赔偿信托申购款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并要求FH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信托辩称其已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托利益分配义务,且项目尚未终止,底层资产仍在变现中。FH公司则否认与徐某某存在合同关系,并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2.证据提交与质证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信托合同、转账记录、管理报告、兑付安排、承诺函及监管部门调查意见书等。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

3.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托在信托财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多重违约行为,导致徐某某的投资损失。

  同时,FH公司曾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无条件、无期限向特定产品投资人提供流动性支持,应视为债务加入。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三、判决结果

  某信托的责任:被告某信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资金损失2785777.6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未支付的资金为基数,自2022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FH公司的连带责任:被告FH公司对某信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费用负担:诉讼费29086.2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四、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孙万超律师作为徐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孙律师深入分析了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徐某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证据收集与提交:孙律师指导徐某某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信托合同、转账记录、管理报告等,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庭辩论与维权:在庭审过程中,孙律师据理力争,有效反驳了对方的答辩意见,维护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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