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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迷局:经历再审逆转的启示

发布者:孙万超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67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中标湟源县河拉台公租房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郜某,郜某再将1-3号楼分包给实际施工人顾某。

  工程竣工后,顾某以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起诉郜某、建筑公司及发包方湟源县住建局,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核心争议:

  工程款结算依据:顾某主张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郜某方则认为应以2016年《收条》为结算依据。

  鉴定程序合法性:郜某方质疑鉴定人员资质、现场勘查及签证单效力。

  诉讼时效:郜某主张顾某起诉已超三年法定时效。

  二、案件经过与法律博弈

  一审与二审: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认定郜某、建筑公司需支付工程款453万余元及利息,湟源县住建局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郜某、建筑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关键点:

  《收条》性质:顾某于2016年出具的《收条》载明“工程款除保修金、税金外全部付清”,郜某方主张其为结算文件。

  鉴定必要性:郜某方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且无重大设计变更,鉴定违反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顾某未在竣工后三年内主张权利,郜某方主张时效已过。

  三、孙万超律师的代理策略与作用

  作为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超律师在再审中提出以下核心抗辩:

  否定鉴定程序合法性:

  指出鉴定人员资质存疑、专业类别与项目不符、未现场勘查。

  强调签证单未经建设单位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

  主张《收条》为结算依据:

  认为《收条》内容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结算文件要件。

  反驳顾某“受胁迫出具”的说法,指出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撤销或提出异议。

  诉讼时效抗辩:

  强调工程竣工后,顾某未在三年内主张权利,且无中断事由。

  再审结果:

  青海省高院采纳部分抗辩理由,认定《收条》为结算依据,改判郜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万余元及利息,湟源县住建局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四、判决结果与法律分析

  结算依据的认定:

  法院认为《收条》虽未列明详细工程量,但结合工程已交付、顾某长期未提出异议等事实,可认定为结算文件。

  否定鉴定意见的必要性,因合同为固定总价且无重大变更,鉴定违反司法解释。

  责任主体划分:

  郜某作为分包人,建筑公司作为违法转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湟源县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普法建议与行业启示

  规范工程款结算流程:

  避免使用模糊表述的结算文件,如《收条》应明确已付、未付金额及结算条件。

  固定总价合同中,若需调整价款,应通过补充协议或签证单明确变更内容。

  重视鉴定程序合法性:

  申请鉴定时,需确保鉴定机构资质、人员专业与项目匹配,并要求现场勘查。

  对签证单效力提出异议时,需提供建设单位未确认的证据。

  诉讼时效管理:

  工程竣工后,实际施工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可通过发函、协商等方式中断时效,保留书面证据。

  违法转包、分包的风险防控:

  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应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层级过多导致责任模糊。

  实际施工人应优先选择与有资质主体签订合同,降低法律风险。

  结语:

  本案再审逆转,凸显了工程款结算文件规范性的重要性。孙万超律师通过精准质疑鉴定程序、主张《收条》效力,为郜某方争取到有利判决。

  建议行业主体强化合同管理、证据留存及时效意识,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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