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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如何守护我们的余生

作者:杨秀珍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2次举报


“意定监护”如何守护我们的余生

目前,随着老龄化越来越严重,高龄失能失智人群也越来越多,如何保障老年人在发生意外或疾病导致失能失智时,在身体照料、医疗救助、以及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权益,维护老年人生前的体面,变的越来越重要。对此,意定监护无疑是法定监护制度以外的一项有利选择,是对法定监护制度的有效补充。下面,我们就向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意定监护”如何守护我们的余生。

先来看一则司法部首次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上海市宝山区居民甲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甲决定让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于是,甲与其小儿子在上海某公证处办理了意定协议的监护公证。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意定”是指:意愿、指定的意思,即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监护人的意思,“监护”是指:监督、保护的意思,在自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人照顾人身、管理财产。意定监护的特色在于,其范围将不再限于法定监护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近亲属,甚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自己的监护人,承担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监护责任。

二、意定监护适用于那些主体?

意定监护可适用于没有子女的失独父母、丁克人群,残障、智障家庭的父母,子女远在外地空巢家庭,不婚及再婚人员,子女众多而意见不合的家庭,因婚姻不合不愿意配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人群,以及LGBT人群(包括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恋者)等各种情形,适用范围非常广。

这些人群,在发生意外或因疾病导致失能失智时,他们的医疗救助、生活照顾、财产管理该如何处理将面临困难,即使有法定监护人,也可能因为意见不合、推卸责任等原因导致不能妥善处理。此时,如果能事先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认相关事项,将是很不错的选择。

   三、如何让意定监护守护我们的余生

(一)需确定监护人选及监督人选

1、监护人的选择,可以是自己的某个亲属,也可以是某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信任的人,还可以是某些组织,比如村委会、居委会、养老、康复、公益组织等。监护人如果是个人,应确定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是否值得信任,如果是组织,则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及服务能力。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再选定一位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督人有权要求其纠正或者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从而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在被监护人选定监护人的时候,被监护人必须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此,建议对被监护人做一个行为能力鉴定,在公证中,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公证员的审查项目之一。

(二)需签署意定监护协议

被监护人选定监护人后还需要与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1、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目的

通过签订该协议可明确监护人资格确认、丧失的条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义务以及面对相关事项时的应对方式,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在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2、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鉴于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是否完备,将直接决定所涉监护内容的温度和被监护人权益的维护。一般而言,意定监护协议需包括如下内容:意定监护开始的情形,监护人的选择,代理的事项、监护的具体职责,医疗预嘱,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理及限制,监护费用的支出、报销、处理,监护的报酬,被监护人侵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监护权的解除、撤销及变更的条件,违约责任等等。考虑到此类协议的专业度较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协助起草并执行。

(三)就意定监护协议办理公证

     为进一步保证该监护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及未来的可执行性,建议就该监护协议的内容和签署办理公证。

  (四)相关提示

1、意定监护被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或者更改监护人。

2、意定监护不免除法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3、在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的过程中,若能得到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将更有利于监护的有效执行。

综上,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更为灵活,不仅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也让被监护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监护方式,增加了被监护人的自主权利,符合时代的需要,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鉴于意定监护制度产生的时间较短,目前在制度的全面性和执行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就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从而形成更符合时代需求、更完善的体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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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珍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现为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多家中小企业、银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为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2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文书代写、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