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某镇政府将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经招投标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审定总价6606366.2元,镇政府已支付2550000元,尚欠4056366.2元。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056366.2元及违约金,并要求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付款。
建设公司抗辩:原告并非唯一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系李威、李龙喜等人借用公司资质挂靠施工,公司仅收取2%管理费及税费,已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至实际施工人指定账户,无截留、拖欠;剩余工程款镇政府尚未支付,原告无权向公司主张。
(二)代理工作要点
何政律师被挂靠建设公司,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准确界定法律关系为挂靠而非转包。 通过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等,证明在建设公司与镇政府签订合同之前,实际施工人一方即通过中间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接洽借用资质投标事宜,商定管理费,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制作费由实际施工人一方承担,公司仅提供资质配合。双方形成的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合同关系,而非转包关系。
2.证明公司已履行挂靠关系下的全部义务。 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义务是配合提供资质、代为收款并在扣除约定管理费及税费后将款项转付给挂靠人。对于镇政府已支付的2550000元,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对此无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存在截留行为。
3.论证剩余工程款尚未收到,公司无先行支付义务。 镇政府尚未支付的4056366.2元,公司尚未收到,原告要求公司先行支付,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4.阻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镇政府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借用资质事实,原告与镇政府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三)工作成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何政律师的代理意见:
认定原告方与建设公司之间系挂靠合同(借用资质)关系,而非转包关系;
认定原告未能证明其为挂靠合同关系的唯一相对方主体;
认定建设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已就收到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全部支付完毕,无截留、拖欠;
认定镇政府不应在本案中直接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51元,由原告负担。
何政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合同相对性论证,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4056366.2元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有力维护了被挂靠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