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原告系具有A2资质、从事渣土车运输二十多年的司机。2024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到某工程项目驾驶自有渣土车从事土方运输及装卸工作,按125元每趟结算,油费和维修由本人负担。2025年1月,原告在操作渣土车卸土时,因车斗后方土方堆积压力过大,车头被抬起,驾驶室突然坠落,原告受伤。经诊断,原告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腰2椎板骨折、腰3椎体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塌陷、鼻尖部骨皮质内陷、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原告起诉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及车队负责人,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5705元。
(二)代理工作要点
何政律师代理原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申请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原告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赔偿计算提供依据。
2.全面计算各项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289615.2元(按江苏省202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956元/年×20年×21%)、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主张365705元。
3.论证各方责任。 主张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作为工程承包方,未尽安全生产管理与劳动保护义务;车队负责人作为直接定作人,对配合作业安全风险未尽组织提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应对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承揽关系”“原告自身操作不当”“与被告无关”等抗辩,结合工资代发记录、现场情况、仲裁裁决等证据,论证原告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的事实及各方管理责任。
(三)工作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车队负责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原告作为有经验的渣土车驾驶员,自身操作违反基本安全注意义务,自担80%责任;车队负责人作为直接定作人及车队实际受益人,对配合作业安全风险未尽充分组织提示义务,承担20%责任;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不直接定作原告运输作业,不承担责任。
法院逐项认定原告损失:残疾赔偿金289615.2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446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元。
判决车队负责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2933.04元;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原告负担5160元,车队负责人负担1625元。
何政律师通过及时启动伤残鉴定、全面核算损失项目、精准锁定直接定作人责任,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72933.04元实际赔偿,并将鉴定费等纳入赔偿范围,在当事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