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亚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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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烂尾楼还要继续按揭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田亚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95人看过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在原《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基础上,对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增加了不合理的限制。因此,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首先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如果其未履行该义务,对方也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相应条款的,则对方有权主张相应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还要区别该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否合理,才能确定条款的效力。如果条款是合理的,也不具有其他无效情形,则条款有效。如果是不合理的,则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4年,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许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许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许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故判决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许先生归还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许先生应否在《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由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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