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强拆,是指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对被超前房屋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对房屋进行强拆,强拆的对象必须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或《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以行政强拆并不都是违法的,但是目前存在很多拆迁方为快速完成自己的任务、推动项目的发展和官员的政绩,这些拆迁方会有很多花招来对付拆迁户,让很多拆迁户落得“没了房,拆了又白拆”的境遇。
对于这些拆迁房的花招,老百姓们得知道。
第一,只要开始房屋拆迁,最先开始的一定是查违建,但是他们说的违建可不定是违建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去刻着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才是合法建筑。但是实际上《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之前有很多房屋都是没有许可证的,这些没有许可证的房屋只要不违反规划,去缴纳一定的罚款并补办证件后,就是合法的房屋。但现实生活中只要拆迁户的手续不齐全,就会被认定为违建,根本不区分是不是2008年之前所建之房屋。有的拆迁方会利用老百姓的这一点盲区来吓唬当事人,让当事人本着害怕的心态签下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建议: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请您一定要在“责令期限拆除决定通知”中的所载明的救济时间内,尽快进行维权,否则一旦房屋被拆,那么您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