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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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滚利”违法吗?

发布者:王玲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4人看过




 

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大家对于“利滚利”存在两种态度,要么觉得“利滚利”是高利贷,被法律禁止的,是不可以约定的;要么觉得只要双方约定就是合法的,法律应当允许。那么法律上对于“利滚利”是怎么规定的呢?这种利息计算方式是否合法?

文章的开始,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利滚利”,其实就是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也就是借款人除了要还最初的本金和利息之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算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也就是“利滚利”,也叫复利。

相信很多读者看完上面的解释对于这个概念还是比较模糊的,笔者简单分享个案例方便理解:

202252日,小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小王借款80万元,约定于2022831日之前归还,若未按期归还,小王可以按照日利率0.08%计算利息。20221231日,小王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出本金和利息要求小李归还。小王主张的利息里每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并把结算的利息计算进80万的本金中,在下个月计算利息时以上个月利息加上80万本金作为下个月计算利息的本金。

小李看了该计算表示利息计算方式没问题,可以以利息加上本金的方式作为下一期计息的本金,但是表示没有钱,并重新出具了结算清单,认可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202326日小王起诉到法院。这样的计算方式就是本文提到的“利滚利”,这样的计算是否对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其实案例中的计算是没问题的,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两个知识点:

第一、双方对于复利的计算要重新出具出具债权凭证

第二、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第三、还要注意一个知识点,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以上就是法律上关于“利滚利”涉及的知识点,简单来说就是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存在违法之说。即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约定“利滚利”的,但在约定时一定要严格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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